2.4 词语特点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 1982:16)列出9种情况:
1. 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2. 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3. 拉丁词和短语;
4. 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5. 法律专业术语;
6. 专业行话;
7. 正式词语;
8. 多义词语
9. 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不同语言的法律语篇的不对应性迫使译员全面地了解两种语言的语篇结构和功能特点,对语篇特点的深入研究可使译员临场工作有较广阔的回旋余地。语篇的研究内容包括:语篇种类、语篇典型篇章结构、语篇结构的基本要素、语篇结构的功能(如:行为性、规定性、定义性等)、两种语言语篇的对应情况、两种语言语篇的转换手法等。
语篇的研究不能仅限于静止的文本,而应充分考虑语篇所涉及的人及其它多种因素以及多种因素的互作用。
3.3 语句与翻译
语言间语句结构及功能的不对应性往往给翻译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汉语的短语可以用作句子表达完整的意义,可以省略主语或动作的执行者。译为英语时,一般要求完整的句子,省略句子的主语或动作执行者往往很难组成句子,这时就要增加汉语中不需要或者无法确定的动作执行者,这只能由译员作出决定。
语句功能的不对应性则可能导致语气传达的较大差异。法律语言语句功能与日常语言有较大的出入,如法律英语中使用情态动词shall的句子就有不同于日常英语的功能。
长句结构是中英法律语言的共同特点之一。就立法语言来说,长句的构成主要是由于使用了一连串的限定语。英语的限定语往往后置,以求得句子的平衡。但在翻译为汉语时,后位限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全改用前位限定,就会使句子累赘、难懂。
语句结构的一系列差异,实际上并不妨碍特定语句功能的实现,语言都有丰富的实现各种功能的表达方式,译员需要了解的是某一功能在一种语言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与相近表现形式的关系,还要了解译为目的语时,这种功能是否有对应的表现形式,如果有,应选用哪一种,如果没有,应如何确定这种语句功能相对于其它功能的关系,从而进行定位以寻找最能体现这一特定功能的表现形式。
3.4 词语与翻译
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法律词语意义的确定受特定语言的制约,也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词语的使用反应人们对事物、事物之间关系、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和处理的方法、程序的看法。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象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
从整体来看法律词语不一致性的解决需要译员以具体的法律体系为参照。从具体操作来看,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当然这需要译员作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
结 语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有其基本的特点,法律翻译是法律体系框架内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有一系列要遵守的原则,而不同类型的翻译对译员又提出不同的要求。成功的翻译应该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深入的了解,包括语言特点的各个层面以及对翻译可能造成的困难。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了解和法律翻译特点和原则的认识,译员可以顺利地解决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文献目录
Bhatia, Vijay K. 1997. Translating legal genres. In Anna Trosborg(de.) 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 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Bhatia, Vijay K. 1993. Analys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孙懿华、周广然1997。 法律语言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
O’Barr, William M. 1982.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
Sarcevic, 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潘庆云 1997。 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