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讲述了大会最终就国会代表权问题达成共识。国会将由两个议院组成。众议院——各州的众议员人数将取决于该州的人口。参议院——各州的参议院人数相等。关于国会代表权的协议被称为“大妥协”。该协议虽然不能令费城的所有代表感到满意,但却使大会免于失败。关于众议院代表权问题涉及另一重要问题。虽然没有人愿意提及这一问题。但是所有的代表都知道他们必须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奴隶制。如果议员人数按人口的话,那怎么计算呢,只包括自由人士吗?或者黑奴也计算在内吗?1787年,美国有成千上万的黑奴。大多数人住在南部各州,但是在北方也能找到很多。北方的船主通过从非洲进口奴隶大发横财。《联邦条例》对奴隶制只字未提,各州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例如,马萨诸塞州将奴隶制定为非法。其它九个州已经停止进口新奴隶。只有三个州——乔治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继续进口奴隶。这个问题讨论起来非常棘手。美国一些重要人士,包括乔治·华盛顿和詹姆斯·麦迪逊都是奴隶主。没有人想冒犯这些人,然而,大会必须就奴隶制做出决定。奴隶制影响了有关贸易和税收的法律以及在国会的代表权问题。在辩论中,一些代表认为奴隶是个人财产,不能算在议员代表人数之内。
另一些人认为,奴隶也是人,应该和其他人一样计算在内。宾夕法尼亚州的古韦努尔·莫里斯发表了愤怒的讲话。他宣称:“奴隶制是一种邪恶的制度,它给所有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州带来了巨大的悲伤和贫困。”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为美国奴隶制的存在进行了辩护。他说:“古往今来,一半的人类都是奴隶。”弗吉尼亚州的奴隶主乔治·梅森想要解放所有的奴隶。他说在英国殖民时期,弗吉尼亚就试图这么做。但是却遭到了英国政府的阻止。梅森将其归咎于从奴隶制度中盈利的英国商人。其他代表则站起来谴责或捍卫奴隶制度。但是大会没有权力决定奴隶制是对是错。所有人都知道,如果试图将禁止奴隶制写进宪法,那么大会将以失败告终。南部各州决不会接受这样一份文件,他们将拒绝加入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鲁弗斯·金表示,大会应该将奴隶制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考虑。大会在这一问题上接受了好几个政治妥协。例如,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就提出了一种计算各州人口的方法,以便代表各州。所有白人和其他自由公民按一个人来计算。每五个奴隶只能算作三个人。这就是所谓的“五分之三”规则。代表们予以接受。宪法中从未使用过“奴隶”一词,它只是简单地使用了“所有其他人”这个词。
“五分之三规则”直至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才失效。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表示,“五分之三”规则的妥协是必要的,他说,“没有它,美国就不可能组成联盟。”当大会开始讨论国会权力时,奴隶制也是一个问题。又有人问:奴隶是人吗?或者它们是财产?这一问题的答案将影响进口税和新州的发展。大会在这些问题上也接受了一些妥协。同意国库委员会可以对每一个进口奴隶征收10美元的税。还同意奴隶进口的期限为1808年。这样就不会有新的奴隶被带到这个国家。在此之前,各州都有权自行决定奴隶制。1808年后,联邦政府将拥有决定权。当关于新宪法的辩论持续到1787年夏天时,几位代表提出一重要问题。由谁来批准呢?州议会?或者像高维纽尔·莫里斯提议的那样,举行一次大型全国代表大会?埃尔布里奇·格里一如既往地反对把权力交给人民。他说:“人民对政府的想法是最荒诞不经的。”詹姆斯·麦迪逊不同意,他认为新的政府计划必须得到人们的批准。麦迪逊表示:“我认为,建立在国会基础上的制度与建立在人民基础上的制度之间的区别才是条约与宪法之间的区别。”弗吉尼亚州的埃德蒙·伦道夫提议,各州召开大会商定制宪大会的文件。他们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由全体大会定夺。
古韦努尔·莫里斯同意了,但出于其他原因。他表示:“我早就希望有一个大会能够决心成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这是我们害怕做的。”詹姆斯·麦迪逊讨厌这一主张,如果再召开一次大会,就意味着制宪大会失败。这将意味着他所有努力和希望都将落空。辩论结束后,代表们一致认为,应该在各州举行会议,由人民批准新宪法。最后,代表们必须决定各州需要多少张赞成票才能批准宪法。对《联邦条例》的任何修改都需得到13个州的批准。召开制宪大会只是为了修改这些条款,13个州都得同意。正如几位代表指出的那样,这是不可能的,毕竟,罗德岛州从来没有派代表去费城。它肯定会反对。而且,大家都知道,制宪大会绝非只是修改《联邦条例》。代表们起草了一份全新的政府计划,他们一致同意,可以不需要得到13个州的批准。支持强大中央政府的代表们迅速采取行动,他们提出了议员代表人数的问题。需要多少个州批准?到那天结束时,大会还没有作出决定。但许多代表那天晚上肯定见过面。第二天一早,大会进行了投票,最后决定只需得到九个州的批准。制宪大会即将结束。只需要落实成文字并签署文件。这将是我们下周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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